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,结合我馆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每年寒暑假、五一、十一等节假日或有重大活动时,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细致的防火安全大检查,并做好记录。对重大隐患,及时向领导汇报,并研究解决办法,在未解决之前采取临时有效的安全措施。
第三条 在文物值班室严禁用火,使用电器也必须办理申报手续,未经有关领导批准,任何人不得使用。
第四条 库房内外及办公室均配备消防器材,每个职工发现消防器材损坏,都有及时汇报的义务。
第五条 消防器材必须放在明显的位置,易取之处,严禁挪作他用。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,严禁堵塞消防通道。
第六条 库房内外严禁存放易燃、易爆等危险物品。严禁使用明火,严禁燃放烟花爆竹,严禁吸烟,防止引起火灾。
第七条 所有职工都要掌握灭火器的位置及其使用方法,熟悉疏散路线及报警措施。
第八条 所有职工如发现火情,应立即报警,同时向领导汇报,并迅速采取灭火补救措施。
第九条 所有职工闻警后要及时赶赴现场,立即抢救文物和其他物资,扑救火灾,并保护好现场。
第十条 对火灾事故,要成立火灾调查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追查,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火灾处理结果,立案存档。
博物馆
2005年5月